(2017)豫021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艳春与开封市世纪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春,开封市世纪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春,女,汉族,1966年1月生,住开封市。被执行人:开封市世纪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封市世纪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世纪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