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10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0837周友付与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付,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837号原告:周友付,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波,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付诉被告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浏佳书记员  方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