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平县十方占锦藤艺店与廖文强、蓝凤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武平县十方占锦藤艺店,廖文强,蓝凤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929号原告武平县十方占锦藤艺店,住所地:武平县。经营者朱占锦,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平县。被告廖文强,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被告蓝凤香,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武平县十方占锦藤艺店与被告廖文强、蓝凤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朱占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文强、蓝凤香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廖文强、蓝凤香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5980元及支付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廖文强于2016年6月11日、2016年7月13日和2017年1月17日三次向原告购买藤椅,分别欠原告货款1250元、2810元和1920元,被告廖文强在原告的三张发货单上签名并确认赊欠的金额。此后,原告多次催促支付货款���被告廖文强至今未付。蓝凤香系廖文强之妻,该债务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蓝凤香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廖文强、蓝凤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廖文强分别于2016年6月11日、2016年7月13日和2017年1月17日向原告购买藤椅,共计赊欠原告货款598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廖文强签名并确认赊欠金额的发货单三张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廖文强、蓝凤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廖文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合法,被告廖文强赊欠原告货款至今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廖文强支付拖欠的货款5980元及支付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蓝凤香系廖文强之妻,廖文强赊欠原告的货款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蓝凤香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廖文强、蓝凤香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文强、蓝凤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平县十方占锦藤艺店货款5980元及支付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文强、蓝凤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承于审 判 员 郭兆榕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丘晓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申请执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