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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阮改花、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改花,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915号申请人执行人阮改花,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云溪路23号。法定代表人岑令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改花与被执行人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332号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6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于2017年7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5日将案款624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阮改花;第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三、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该案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因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33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兆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