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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恢1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山西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隋意、冷冰、王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山西街支行,隋意,冷冰,王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1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山西街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王会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隋意,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冷冰,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卓,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山西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隋意、冷冰、王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山西街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冷冰银行存款人民币XX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山西街支行。被执行人隋意、冷冰承诺自2017年7月21日起,每月各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山西街支行XX元(已开始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山西街支行表示认可,并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锦州市山西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如被执行人隋意、冷冰不履行承诺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万平人民陪审员  卞 涛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