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沈河区。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2015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梦、刘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2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另案处理)在沈阳市某区彩霞街36-15号4门4号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好面多面馆”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100元、500G录像机硬盘一个,并将录像机显示屏砸坏。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录像机硬盘、被损坏的显示屏共价值人民币600元。2.2016年8月3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夹河街B-3号2门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多丽斯面包坊”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2200元、苹果牌4S手机一部。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牌4S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3.2016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l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刘某经营的“杨家吊炉饼”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未盗取财物。4.2016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冯某经营的“金顺旺包子铺”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50元、OPPO牌手机一部。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5.2016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周某经营的“町上寿司”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招财猫存钱罐一个,内有人民币400元。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存钱罐价值人民币60元。6.2016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于某某经营的“蒸蒸香包子铺”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4000元、监控录像机一台。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监控录像机价值人民币350元。7.2017年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兰州正宗牛肉面”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未盗取财物。8.2017年2月3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殷某某“四季抻面”店,用砖头砸碎店门玻璃,进入店内盗窃,未盗取财物。9.2017年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华莱士炸鸡汉堡”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小型保险柜1个,内有人民币665元,联想牌平板电脑1台,监控录像机1台,ITG硬盘1个。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型保险柜、平板电脑、监控录像机、ITG硬盘共价值人民币1080元。10.2017年2月18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李某经营的“白孔雀国际艺术教育”店,用砖头砸碎店门玻璃,进入店内盗窃硬盘录像机1台。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硬盘录像机价值人民币300元。11.2017年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尹某某经营的“彼岸客披萨”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300元、监控录像机1台。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监控录像机价值人民币400元。12.2017年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孟某某经营的“齐品达”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内有人民币30元的收银机一台、三星牌平板手机一部。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收银机、平板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00元。13.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重庆小面”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黄色帆布腰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00元。14.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刘某甲经营的“阅味砂锅麻辣烫”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2000元。15.2017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冶某某经营的“中国兰州牛肉面”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900元、TOUCH牌收款机一台。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收款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16.2017年2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师某某经营的“晨之美豆腐坊”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2000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验钞机一台。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验钞机共价值人民币1280元。17.2017年2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佟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被害人尚某经营的“永和豆浆”店,用螺丝刀、扳手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500元、监控录像机一台。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监控录像机价值人民币360元。被告人姚某某盗窃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2425元。被告人姚某某于2017年3月2日16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7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550元,退赔被害人冯某人民币65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460元,退赔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435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745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尹某某700元,退赔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23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冶某某人民币2100元,退赔被害人师某某人民币3280元,退赔被害人尚某人民币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文婷审 判 员  张嘉来人民陪审员  邱 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