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特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晓刚申请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刚,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524号申请人:刘晓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瑶,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晓刚与被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申请人刘晓刚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晓刚的前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晓刚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刘晓刚负担。审 判 长  谭颖代理审判员  姜蓓代理审判员  张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