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衡某某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某某,衡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财保5号申请人:万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新某,男,汉族。系万某某之父,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衡某某,男,汉族。系陕B286**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万某某与被保全人衡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万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衡某某所有的陕B286**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扣押,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衡某某所有的陕B286**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未起诉本院将解除本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