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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荣太、徐书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荣太,徐书兰,当涂县鑫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财保22号申请人:张荣太,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人:徐书兰,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当涂县。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富,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当涂县鑫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青山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65226190R。法定代表人:冯杰,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荣太、徐书兰与被申请人当涂县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张荣太、徐书兰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当涂县鑫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将上述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张荣太、徐书兰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荣太、徐书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当涂县鑫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险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