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2160吉寿明与徐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国华,吉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2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华,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寿明,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善,泰州市高港区刁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国华因与被上诉人吉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01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徐国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国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48元,减半收取计2274元,由徐国华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桂祥审判员 刘莉莉审判员 朱恩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亚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