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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麻俊与被上诉人道轩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俊,上海道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1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麻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道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1481号1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麻俊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道轩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8民初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麻俊上诉请求:撤销(2017)湘0408民初570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交由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错误裁定。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应以收货地即衡阳市蒸湘区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提供的《买茶网服务协议》属格式合同,且只要点击注册就默认上诉人对其服务协议内容予以认可,而点击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约定管辖的条款亦未以显著的方式提醒上诉人注意,故依法该协议无效。上诉人麻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道轩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麻俊购物货款998元,赔偿麻俊十倍货款99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用户协议是对会员购物行为的一种规范性指引,用于规范会员的购物行为。麻俊通过“买茶网”注册成为会员,其应树立基本的规则意识和观念,有义务审慎审阅和遵守服务协议的约定,遵守双方约定的交易规则。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该服务协议中关于争议处理方式约定对麻俊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上海道轩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原告麻俊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于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关系系在“买茶网”建立的,而注册“买茶网”时须接受该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该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服务条款》第8条已明确规定发生的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故接受该规则就视为双方同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交易所产生的纠纷。上述仲裁协议条款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条款,上海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所涉买卖合同产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上海道轩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至于麻俊主张上述协议是格式合同,系上海道轩贸易有限公司利用其自身优势所订仲裁条款,且未进行合理提示,加重了麻俊的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院认为,麻俊只有在买茶网的注册会员后,才能通过这一平台进行购物,而买茶网的注册面标明要会员须阅读并完全接受服务协议,并附有《买茶网服务协议》的链接。该服务协议第一条即明示“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且特别提醒了用户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协议其中所涉及的免除、限制公司责任的条款、对用户权利限制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故麻俊成为该网会员时,应当且有义务审慎阅读该服务协议,其注册行为即表明其同意协议内容。况且,该服务协议是对会员购物行为的一种规范性指引,提高了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便捷性和效率性,如要求买茶网与每一位会员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均对管辖条款进行一般意义上的协商,显然加重了交易的成本,增加了不必要的程序,与现代网上交易高效性的基本特征相悖。综上,麻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源审判员  胡英审判员  吴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