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盐城博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博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760号原告:盐城博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288号D8号五层。法定代表人:张建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军,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恒,男,1969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盐城博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博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博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博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盐城博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