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仪文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仪文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284号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西段路北。负责人朱怀生,经理。被告仪文尧,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93号。负责人仪国勇,经理。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慎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