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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与徐关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徐关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9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古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695650930X。负责人:龙耀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天文,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个人金融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个人金融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关得,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与被告徐关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计2,23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江人民陪审员  梁鹏人民陪审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