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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詹锦林、林晶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锦林,林晶,李凤英,杨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锦林,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晶,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英,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杨斌,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詹锦林、林晶因与被上诉人李凤英、原审被告杨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5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詹锦林、林晶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詹锦林、林晶的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州市××区,本案应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詹锦林、林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詹锦林、林晶的住所地均位于××晋安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詹锦林、林晶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州市××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詹锦林、林晶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行亮审 判 员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建彪书 记 员 王亚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