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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425号毛冬銮申请龙定坤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冬銮,龙定坤,冯育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毛冬銮,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龙定坤,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冯育标,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毛冬銮与被执行人龙定坤、冯育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9民初2039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民终67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冬銮与被执行人龙定坤、冯育标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9民初2039号案件;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生亮审判员  蒋建山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颖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