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郭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766号原告:郭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勤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