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永庆、平原县冠东制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庆,平原县冠东制粉有限公司,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赵永辉,刘磊磊,曹真真,张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永庆,男,1976年5月8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执行人:平原县冠东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恩城镇开发区。被执行人: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赵永辉,男性,汉族,1976年4月7日生,住所地德州,被执行人:刘磊磊,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生,住所地平原县,被执行人:曹真真,女,汉族,198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平原县,被执行人:张冠朋,男,汉族,1973年6月13日生,住所地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庆与被执行人平原县冠东制粉有限公司、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赵永辉、刘磊磊、曹真真、张冠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房产、土地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土地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