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韦金才与向宏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金才,向宏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656号原告:韦金才,男,1987年8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初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远群,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向宏生,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韦金才与被告向宏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金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向宏生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金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金才撤回对被告向宏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韦金才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