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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吴晓与戴甲贵、贵州东昇集团东昇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戴甲贵,贵州东昇集团东昇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638号原告吴晓,男,1978年2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吴开仁,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系原告吴晓父亲)被告戴甲贵,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贵州东昇集团东昇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22600000013809(1-1)。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市府东路2号1栋1楼商1号。法定代表人唐征东,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甲贵,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诉被告戴甲贵、贵州东昇集团东昇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并已兑现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吴晓负担。审 判 员 杨再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承凡书 记 员 何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