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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登炉、程志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登炉,程志刚,施国洪,浙江香当当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范登炉。被执行人程志刚。被执行人施国洪。被执行人浙江香当当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登炉与被执行人程志刚、施国洪、浙江香当当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9873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2、向长兴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0522执5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