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昆、张利玲等与许绪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昆,张利玲,许绪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2595号原告:张昆,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张利玲,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绪平,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张昆、张利玲与被告许绪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绪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昆、张利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的工程款2374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两原告在被告手下做油漆工。2017年1月27日结算,被告计欠二原告工资款23740元,约定于2017年端午节付5000元,2017年中秋节付5000元,余款于2017年底付清。但被告在2017年端午节没有支付5000元。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现提起诉讼。许绪平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一份许绪平出具的欠条。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张昆、张利玲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27日,许绪平向张昆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张昆夫妇工资款23740元,注明于2017年端午节付5000元,中秋节付5000元,余款13740元于2017年底付清。许绪平未按约支付首付款。本院认为,原告张昆、张利玲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有被告许绪平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可以确认,故对张昆、张利玲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支付首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绪平欠原告张昆、张利玲237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支付1374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