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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8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叶少娟、谈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少娟,谈瑞,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孙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8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叶少娟,女,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谈瑞,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360414-4。法定代表人:孙贤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贤友,男,1956年11月6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孙贤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孙贤友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返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孙贤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开户名为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账号为20000216020410300000018的银行存款1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献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