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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7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庞峰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峰,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7435号原告:庞峰,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被告:李斌,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原告庞峰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庞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春生代理审判员  古 悦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