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51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徐州市新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徐州市新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5行审51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A座。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秋礼,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友动,该局耿集国土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徐州市新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耿集豆奶粉厂内。法定代表人黄文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日,以被申请人徐州市新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郑庄村委会三组集体土地812平方米进行贾汪(耿集)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贾国土资罚字[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12平方米;2、拆除在违法占用8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违法占用812平方米处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壹万陆仟贰佰肆拾元整(¥16240元)。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秋礼和朱友动,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黄文光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听证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人民陪审员 周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