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213号原告:廖某某,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县七社24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8XX****XX。被告:某某,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县三社20号,身份证号码×××,目前外出下落不明。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县三社20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53XX****XX。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雅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