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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213号原告:廖某某,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县七社24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8XX****XX。被告:某某,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县三社20号,身份证号码×××,目前外出下落不明。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县三社20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53XX****XX。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雅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