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齐低、刘宗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齐低,刘宗英,占斌,占伟杰,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刘齐低,男,汉族,1932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刘宗英,女,汉族,1938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占斌,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占伟杰,男,汉族,1992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吴耀先,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齐低、刘宗英、占斌、占伟杰与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6年11月14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该案于2012年11月本院曾以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后,本院曾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6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齐低、刘宗英、占斌、占伟杰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7月7日前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但申请执行人刘齐低、刘宗英、占斌、占伟杰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目前被执行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名存实亡,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