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遇春与杨天天、杨乐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遇春,杨天天,杨乐乐,刘贵昌,石玉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798号原告胡遇春。委托代理人康娣娟,女,汉族,1987年2月1日生,系原告胡遇春妻子。被告杨天天。被告杨乐乐。被告刘贵昌。被告石玉英。原告胡遇春与被告杨天天、杨乐乐、刘贵昌、石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胡遇春以原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遇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遇春负担。审判员 袁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