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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遇春与杨天天、杨乐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遇春,杨天天,杨乐乐,刘贵昌,石玉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798号原告胡遇春。委托代理人康娣娟,女,汉族,1987年2月1日生,系原告胡遇春妻子。被告杨天天。被告杨乐乐。被告刘贵昌。被告石玉英。原告胡遇春与被告杨天天、杨乐乐、刘贵昌、石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胡遇春以原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遇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遇春负担。审判员  袁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