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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26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