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26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