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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开元与高阳阳、高接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1687号原告:任开元被告:高阳阳28岁被告:高接运,52岁原告任开元诉被告高阳阳、高接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任开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开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开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任开元负担。审判员郑国庆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