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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172王文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1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松,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2017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7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磊,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为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松及其辩护人杨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王文松醉酒驾驶苏E×××××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周新路路口处,与被害人宋某驾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王文松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文松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3mg/100ml。被告人王文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王文松已赔偿被害人宋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黄某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协议、谅解书,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资格查询、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文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松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文松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王文松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王文松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