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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创健与黎玉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创健,黎玉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83455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684号原告:陈创健,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黎玉斐,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江,韶关市浈江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创健与被告黎玉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创健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创健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创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4元,由原告陈创健负担。审判员  朱桂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天成陈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