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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南通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市荣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南通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市荣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27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王香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安,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荣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潘德荣,总经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南通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市荣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 华审 判 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