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葛祥善与淮安市淮阴区韩桥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祥善,淮安市淮阴区韩桥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04行初31号原告葛祥善。委托代理人徐必权,淮安市淮阴区运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韩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韩桥乡。法定代表人姚端端,职务乡长。委托代理人刘高明,淮安市淮阴区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祥善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韩桥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祥善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祥善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祥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祥善负担。审 判 长 孙亚峰人民陪审员 侍善之人民陪审员 毛立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陆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