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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晓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48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晓未,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河西区,汉族,大专文化,简森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员工,居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2017年6月16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晓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晓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宋晓未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的黑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南开区迎水道与简阳路快速路辅路交口处时,被天津市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红旗路大队民警当场拦检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宋晓未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晓未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晓未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宋晓未对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晓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晓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考虑被告人宋晓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晓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