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秋梅与被告井发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秋梅,井发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7民初874号原告沈秋梅,女。委托代理人许永仓,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发孝,男。原告沈秋梅与被告井发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秋梅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井发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秋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纸箱、胶带纸购买款11607.1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左右通过别人介绍认识,1998年被告因收购苹果需要,从原告处分几次购买了苹果纸箱,同年3月1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箱子款9572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同年10月,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了胶带35卷单价0.29元,8KG白板箱750个,单价2.5元,包装纸5另,单价30元,合计价款2035.15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未给付款项,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推诿,无奈诉至法院。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井发孝欠条一张;2、井发孝购物清单一份。被告井发孝辩称,购物清单不是他写的,是原告在上面写的他的名字,欠条是他打的属实,但是他后来分三次还给原告6000元,另外他媳妇还给原告清偿了部分款项,经他和他媳妇共清偿原告85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被告井发孝从原告沈秋梅处购买苹果纸箱,1998年3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井发孝给原告沈秋梅出具欠条一份“今欠老沈玖仟伍佰柒拾贰元整。(9572元整)西文化井发孝3.16”。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购买原告纸箱依法应向原告支付价款,现原告依据被告欠条向法院主张权利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归还欠款8500元,原告不予承认,被告亦无相关证据证实其归还款项,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的购物清单上的价款,因无被告井发孝的签名,且上面的内容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欠款关系,不予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井发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货款95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井发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军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