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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3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龚伟与孙伟、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伟,孙伟,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伟,男,苗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孙伟,男,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李春梅,女,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龚伟与被执行人孙伟、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该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伟名下位于深圳市×××保税区福××花园××房产(房产证号:30××19),暂无法处分;对于其他未清偿的债务,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