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安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大道岭兜一里9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502007054617124。法定代表人:郑玉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江,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枝,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安邑,男,约45岁,汉族,住漳州开发区。上诉人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简安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民初1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需要进一步核实当事人基本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人居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良志审 判 员 杨小红审 判 员 廖书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谢建才书 记 员 陈舒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