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585号自诉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某撤回自诉。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