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建斌、桂林五洲深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斌,桂林五洲深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10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斌,男,1967年6月30日,汉族,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桂林五洲深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七星区。法定代表人:王小青,该公司总经理。胡建斌与桂林五洲深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桂林五洲深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建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