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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鸿兴鹅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维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鸿兴鹅业有限责任公司,杜维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黑112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鸿兴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杜维旭,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鸿兴鹅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维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民初3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万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