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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黄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某,中恒某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1064号原告:广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第三人:中恒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第三人中恒某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69.50元,由原告广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覃秀程人民陪审员  黄爱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