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民初751号原告:樊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原告樊某与被告刘某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购买白面欠款3.6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8日,被告与原告就白面购销结算后,被告欠原告白面款36000元,被告书写欠据。后几经催要,被告口头承诺归还,但就是没有行动,故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刘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起,被告刘某在原告樊某的粮油店里多次购买原告的白面。到2015年12月28日,被告给了原告白面款5000元,经结算,被告欠原告3.6万元,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支,言明2016年的正月归还。2016年2月原告去向被告催要,得知被告已去了太原。2016年4月,原告在太原找到被告要款,被告拖延未付,此后被告改变手机号码,一直无法联系,后原告给被告发信息催款,被告回过信息,但一直未还款,原告提出起诉。综上所述,有庭审笔录和欠条为证,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樊某购买白面,欠下原告人民币36000元,有欠款条据为凭,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6000元,被告未提出异议,故原被告因买卖白面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因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欠款,被告拖延未还,被告应按农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的损失,时间从原告起诉之日算起至还款日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樊某欠款36000元,并按同期农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6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刘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日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育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旭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