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边娟玲与刘崇乐、刘崇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娟玲,刘崇乐,刘崇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边娟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崇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崇旗,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边娟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崇乐、刘崇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崇乐、刘崇旗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崇乐、刘崇旗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边娟玲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