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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松原市金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峰、松原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金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峰,松原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080号原告:松原市金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东镇大路丽水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0888257257277法定代表人:李煜珩,经理。被告:李峰,男,现住宁江区。被告:松原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号(丽水花园)。法定代表人:石永成。原告松原市金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峰、松原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金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