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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罗秋平与李均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均,罗秋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均,男,1972年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秋平,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上诉人李均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7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均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上诉人实际居住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罗秋平起诉依据是当事人双方及居间方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该合同内容显示,合同中第15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应向该合同签订地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罗秋平依据协议管辖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均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远平审 判 员 陈劲松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