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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加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吴加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146号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沙河西路丝绸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668567852(1-1)。法定代表人,徐暑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平,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加祥,男,1990年5月9日生,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加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太和县祥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郭良俊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