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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丁新亮与郑海霞、王民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新亮,郑海霞,王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丁新亮被执行人郑海霞被执行人王民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新亮与被执行人郑海霞、王民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海霞、王民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海霞、王民强给付申请执行人丁新亮案件款12342.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协商由被执行人郑海霞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丁新亮案件款11400元,剩余案件款942.78元及案件受理费375元申请执行人丁新亮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郑海霞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军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