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妮与谢亚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妮,谢亚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848号原告:张妮,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谢亚军,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妮与被告谢亚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后为96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