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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妮与谢亚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妮,谢亚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848号原告:张妮,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谢亚军,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妮与被告谢亚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后为96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