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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谷小华与王书兰、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小华,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王书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767号原告谷小华,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工体街56号。法定代表人冯玉成,经理。被告王书兰,女,股东。原告谷小华诉被告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王书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谷小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小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祎 关注公众号“”